
人民网北京10月9日电(记者孙红丽)10月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宣布决定对稀有土地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
全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2号公布对稀有土地相关技术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两用物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稀有土地相关技术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相关规定如下:
1、下列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 (监管代码:1e902.a)
。 (监管代码:1e902.b)
Kapag nai-export 和 mga 印地语 kinokontrol na kalakal、技术hiya o serbisyo, kung alam ng 出口运营商 na ginagamit ito para sa o malaki na nag-aambag sa ibang bansa na bihirang pagmimina ng lupa, paghihiwalay 冶炼, alinsunod sa mga probisyon ng Artikulo 12 ng batas ng pag-export ng 中国 ng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 14 条规定,共和人民的人民、人民的人民、人民的人民。两用物项出口前必须向商务部申请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提供。
本公告所称“稀土”、“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稀土第二资源”等词语的含义和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稀土管理条例》的伦理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磁性材料制造技术是指钐钴、钕铁硼、铈磁铁的制造技术。本公告所称技术及其载体,包括与技术相关的信息和其他数据,如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方法、模拟数据等。
二、本公告所称出口经营者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非联营组织,以及中国境内的一切自然人、法人和非联营组织。
本公告所称出口,是指将本公告所列管制物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至境外,或者向境内外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包括商业性出口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换、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协助、教学、共同研究和决策、就业、咨询等方式转让或者提供。, ETC。
三、出口经营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用途物项出口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商务部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申请出口技术时,还应当按照附件1的要求提交《转让或者提供出口管制技术的说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本公告管制技术的,应当按照附件2的要求同时提交“提供境内出口的说明”。
出口经营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的使用许可证及许可证规定的报告义务。
四、出口经营者应强化合规意识,了解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绩效指标和基本用途,并确定其是否具有双重用途。如您无法确定转让、提供的物项是否受本公告控制,或者无法判断相关情况是否受本公告控制,您可以向商务部咨询。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公告的行为提供调解、牵线搭桥、代理、装运、交割、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服务。可能涉及本公告管制出口物项的,服务提供者须主动询问服务接受方相关出口活动是否属于本公告范围,是否申请出口许可证或取得许可证;已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向海关出示该许可证相关服务提供商。
六、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凡是未经pah协会披露本公告控制的技术未进入公有领域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对境外稀有矿产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磁性材料制造、稀有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提供任何大力帮助和支持。违反本公告要求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管制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人民代表军民两用物品清单管理办法》中国公共”将立即更新。
(编辑:孙红丽、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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